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 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360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11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302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 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4-09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 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09 15:54: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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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

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11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2018年兴安盟药采平台建立以来,在深化医改,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省域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的要求,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将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集中采购药品。

二、做好工作衔接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药采工作的平稳过渡,兴安盟药采平台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并行6个月。并行期间,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要以兴安盟药采平台为主,同品规药品要优先选择兴安盟药采平台上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确保兴安盟药采平台上的药品库存采完、用完。对于兴安盟药采平台没有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在自治区药采平台进行采购。

三、加强监督管理

盟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全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供应及时,采购价格总体上保持在合理区间。

 202149

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

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集中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票制”的原则,鼓励“一票制”,实现药品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供应及时,采购价格总体上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并入时间

2021415日开始,全盟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药品(不含中药蒙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药采平稳过渡,兴安盟药采平台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并行6个月。自20211015日起,全盟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药品(不含中药蒙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完全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

三、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要优先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将合理用药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行风建设范畴,并纳入医师绩效及医德考核内容。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属于已挂网药品的,其中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采购;限价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参照各省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参照各省采购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交易价格议价后再进行采购。

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蒙药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并将采购情况上报至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实行药品全品种挂网监管。

(三)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自治区已挂网产品不能满足供应或竞争不充分的,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备案产品价格参考其他省市(区)销售最低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已挂网同规格产品价格;备案产品由旗级、盟级逐级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复审,复审通过后纳入采购范围。因突发事件或救治危重病人等临床急需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采购量为应急需要量),事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四)医疗机构常规药品每月采购一批次,特殊药品临时药品每周采购一批次。医疗机构认真做好采购计划,必须保证医疗用药,避免药品短缺。按药品属性做好季节性用药、突发性用药、储备药品的采购工作。

(五)对急救药品、不能替代药品要有足够的库存,并且经常清点、及时采购,不允许短缺;在采购过程中同配送企业保持联系,对不能及时送到的急救药品向盟医保服务中心及时报告。

(六)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到货验收后24小时内要在采购系统中签收入库。

四、对配送企业的要求

(一)为保证药品配送工作的平稳过渡,保持现有药品配送企业稳定。对配送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按照自治区药采规则,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依法依规增补或退出药品配送企业。

(二)严格配送考核机制,实现盟旗乡一体化捆绑式配送,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及时纠正,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供货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备选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生产企业承担。

(三)严格购销合同管理,盟医保服务中心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每家配送企业签订合同时,要自愿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实行单独管理。

(四)保持现有大输液价格和对应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稳定。氯化钠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100毫升0.83元、250毫升0.97元、500毫升1.33元。如医疗机构按此价格能够议到更好的大输液生产企业,可通过药品专家会评审选用。以后根据市场变化,价格如需调整,由盟医保局根据政策统一议定。

五、加大药品网上采购监管力度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1.组织管理医疗机构签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授权(委托)协议,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声明及供货承诺书等,并依据协议、承诺书等开展日常监管。

2.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的医疗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3.加强药占比检查考核,医疗机构药占比超出考核指标部分,根据百分比,拒付相应医保基金。同时,提高医疗机构药占比在《医保服务协议》中所占分值,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保证金挂钩。

4.对医疗机构采购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及大量采购同类价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控。

5.建立药品专家的评估论证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药采工作的监督。

(二)对配送企业的监督

1.审核配送企业配送权限、配送关系的建立及配送变更等工作。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委托审核合格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产品,药品配送应满足“两票制”政策要求。生产企业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开通配送企业配送权限,审核企业间建立的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审核后在系统中变更;医疗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可在按照购销合同结算货款的前提下,对每个产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在系统中自行变更。

2.对未落实合同承诺保障入围产品供应的企业,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等,对违规、不诚信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建立清退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盟医保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工作;盟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测指导;盟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药采款结算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款的上解工作;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监督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盟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盟纪委监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集中采购药品,使药品采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控,让药品集中采购在阳光下操作,对药品成交信息网上公开。对涉及药品集中采购的人员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厉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工作涉及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平台变化,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成效,为有序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415日起实施,同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92号)废止。

方案运行中,各地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盟医保局反馈;如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有新的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图解】《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并入自治区药采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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