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315 |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21〕49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主题分类:4530201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1-10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盟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加大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兴安盟本级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兴机编发〔2021〕39号)有关规定,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各地由当地公安机关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苏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专班负责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行政执法中立案由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林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盖章,由公安机关下达。
三、出现行政复议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出现行政诉讼时,由各级林草部门、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仅适用于全盟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专项行动结束后或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