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430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45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为促进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成文日期:2023-08-31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31 09:48:51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兴署办发〔202345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831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进一步完善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有效防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

    二、主要目标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盟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盟级统筹前,各旗县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匹配,认真做好基金政策性欠费补缴及遗留问题整改;全面完成基金分账核算清理和个人实账积累结算;累计结余基金由盟级统一集中管理、调度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在202411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额上划至“兴安盟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收实现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归集,统支实现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盟级直发。统收统支后,旗县市不再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支出户。

    (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旗县市、乡镇(苏木)、村(嘎查)三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冒领防控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村(嘎查)居民死亡报告制度和服刑人员报告制度,从源头杜绝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象。

    三、保障措施

    (一)规范基金盟级统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盟统收是指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归集至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通过税务部门征收;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等其他缴费由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先完成缴费额核定后,向税务部门传递应缴数据,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后,将缴费明细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划账。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缴费明细并根据缴费明细完成对账,向盟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对账信息。各旗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就地缴入当地国库,预算级次统一为盟市级。由盟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按旬划转至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收入,以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结算各级财政补贴,下达额度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当年预算安排以及上年度补助资金决算情况确定。中央和区级财政补贴下达至盟级,并直接拨入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级财政补贴和旗县市财政补贴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于每年630日前全额划转至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盟、旗县市财政补贴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收入、追缴收入等其他收入统一缴存至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严格基金盟级统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盟级统支是指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所需资金由“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发放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盟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盟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唯一的基金支出户,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账户返还、转移支出等基金支出采取盟级直发模式,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不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盟社保经办机构选定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发银行、签订代发协议,确保待遇盟级直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月计划申报制度。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2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当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上报盟社保经办机构,盟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审核汇总后,生成全盟当月基金支付用款计划,由盟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盟财政局提出基金支出申请,盟财政局依据盟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函》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拨付工作。盟、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用款计划履行严格的经办、审批程序,经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并对用款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每月待遇发放前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认真核算当月发放总人数、总金额,盟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开具拨款申请单,按基金支付审批权限,向代发金融机构划拨资金。全盟待遇发放数据由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批量支付”业务三级审核后,由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待遇发放数据包通过社银专线与代发银行对接交换,由代发银行进行统一支付。

    4.发放不成功的,由代发金融机构将失败数据按照原渠道回传至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取失败数据,按规定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生成发放数据,经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二次支付”业务三级审核后由代发银行进行再次支付。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盟级统筹后,个人缴费退费业务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手工和纸质方式传递退费申请,按照《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内税发〔201995号)执行。

    (三)建立对账机制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财务一体化的要求,与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建立基金对账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数据核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1.基金收入对账方面。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退费核验、退费、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与税务部门对账。盟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财务一体化要求,每月核对总账平台回传数据与国库入库数据,确认全盟个人缴费收入。

    2.基金支出对账方面。盟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发放银行核对支出账目及余额;基金财务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核对应付实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费、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数据,确保账实相符。

    3.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发现差异的,应逐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至相符。

    (四)加强会计核算

    1.盟社保经办机构使用自治区统一的财务记账系统和会计科目,根据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盟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银行回单、待遇支付书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2.盟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财务一体化要求,每月核对总账平台回传数据与国库入库数据,确认无误后进行全盟征缴收入的会计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收入、追缴收入等其他收入,盟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银行票据、银行对账单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将转移收入、追缴收入等票据反馈给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

    3.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上报《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书》,盟社保经办机构与总账平台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全盟待遇支出会计核算。

    4.盟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收支账目,分别按月、按季编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要做到账表相符。

    (五)完善预决算管理

    1.基金预算由盟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编制,各旗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制预算计划表,盟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草案,草案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

    2.盟、旗县市两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3.盟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本盟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六)做好资金保障

    1.实施盟级统筹制度后,兴安盟行政公署、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基金安全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旗县市要做好政策执行、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风险管控、基金监督等工作。

    2.盟直属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现行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质效,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期上解、入户,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财政补助资金已按期足额上解、入户的前提下,基金待遇支出仍出现缺口时,启动基金保障预警程序,按照盟和旗县市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建立盟和旗县市基金支出缺口分担机制。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和服务标准,优化盟、旗县市、乡镇苏木(社区)三级业务协同、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查验的经办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政策落实和经办服务水平,充实盟级经办力量,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各项政策规范落实、经办服务顺畅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制度,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客观要求,事关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保障人员力量,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按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盟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收入按时足额归集划转,基金支出实现盟级直发。

    (三)注重风险防范。各地要规范基金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加强基金安全监测,有针对性的提出强化风险防控的措施。要加强社保经办服务精细化管理、数字化转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全面取消”,防范各类经办风险。

    各地在落实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831日印发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年月日印发

抄送:盟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

抄送:盟委各部委、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盟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各旗县市委。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1030日印发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抄送:盟委各部门、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

盟人大办、政协办,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旗县市委。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年月日印发

特急

兴署办发电〔2023〕号签批盖章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365体育网址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