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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网址关于 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工作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者: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3-01 1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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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际,现将草原禁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草原禁牧区划定

  草原禁牧区划定范围:落实草原使用权或草原承包权的草原、国土“三调”范围内草地。

  二、草原禁牧区管理

  (一)实行全年禁牧。我市属于近郊农业型城市,实行全年全域禁牧,牲畜需全年进行舍饲圈养,严禁违规放牧,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牧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禁牧相关标志,提前谋划、扎实做好饲草料调购和储备工作。

  (二)严格限制打草。植被恢复较好或具备打草利用的禁牧区,需经林草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三)处罚违规违法。发现在草原禁牧区放牧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镇(园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偷牧者,依法加倍处罚。

  三、草原禁牧监管体制机制

  (一)建立草原网格化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镇村级草原专职管护员队伍建设,按照每15万亩一个网格员(管护员)配置整合配齐林草管护员,落实“定格、定员、定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市、镇(园区、办事处、牧场)、嘎查村三级管护网络,借助自治区草原生态数字化监管平台,将草原生态保护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内管理,进一步实现数字化管理、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镇村级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

  1.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禁牧制度;

  2.制止、举报违反禁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3.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二)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

  1.严格日常管控。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做好日常管控,严厉打击散牧偷牧等行为,全面抓好工作落实。每年5月1日至7月30日为严管期,开展“禁牧季”活动,要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8月1日至9月30日为收割打草季,要积极储备越冬草料;10月1日至第二年4月20日可在耕地溜茬,但不允许进入草原林地放牧。

  2.强化常态化监管。市林草局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牧场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上一年度自治区下发的禁牧违规放牧敏感区域。

  3.加强执法监督。各镇行政执法部门要重点对羊存栏量大、不具备养殖条件且不执行禁牧制度的农户进行政策引导,限期整改;对屡禁不止的偷牧坚决依法查处;对禁牧区加强巡查管护,实行全面封禁,杜绝违法放牧破坏草原植被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同事不同罚、处罚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同时,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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