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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063 发文字号:乌政字〔2022〕117号
发文机构:365体育网址办公室  信息分类:4859041
概述: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将《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  第二条 365体育网址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  (十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成文日期:2022-06-29 有效性:1

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365体育网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9 09: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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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9日

  

  365体育网址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兴安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兴安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65体育网址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业务相近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十条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全市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六)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七)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八)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

  (九)按照职责组织、配合或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评估,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依法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或实施行政处罚,全程监督验收整改结果,直至整改完成并销号;

  (十二)依法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

  (一)负责加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素质培训、选拔任用、政绩考评的重要指标;

  (二)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指导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级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煤矿及配套洗选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依法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

  (一)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二)制定预防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

  (三)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农科局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内容,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药、兽医药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渔港水域、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

  (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三)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五)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负责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星级酒店除外)、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负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流向;

  (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三)指导协调系统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排落实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四)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

  (一)负责监督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三)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五)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盟生态环境局365体育网址分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

  (一)负责住建局“三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在建建筑施工和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停止施工,确保安全(包括农村自建房);

  (四)负责城市建设领域(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给排水、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种设备、场内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监管和人防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镇燃气、供热企业生产和供气、供热管道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九)负责做好限额农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施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一)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六)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民宿、农家乐、“星级旅游农村接待户”“星级酒店”、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市场、博物馆、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卫健委

  (一)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

  (三)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十)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八)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局

  (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林草局

  (一)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气象局

  (一)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四)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二)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六)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总工会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

  (六)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

  (一)负责市容环境治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依法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三)指导、检查、监督商业牌匾及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店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

  (二)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报告、统计开发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

  (二)负责物流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物流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报告、统计物流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

  (一)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报告、统计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兴安盟邮政管理局

  (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乌兰浩特火车站

  (一)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管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全市有关部门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部门具体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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