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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18 发文字号:乌政发〔2019〕91号
发文机构:365体育网址  信息分类:4550588
概述: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12-13 有效性:2

365体育网址关于印发《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365体育网址 发布日期:2019-12-13 16:3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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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网址关于

  印发《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体育网址各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是代表市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预算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须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须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须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原则上应当于接收之日起30日内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管理。 

  (一)行政单位通过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决算、项目财务决算。单位财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财务决算、工程移交手续,在30日内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二)行政单位通过其它财政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购置资产前应先到市财政部门领取增加资产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完成采购后,以实际价值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入账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定价值,登记入账,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须定期清查盘点,包括单位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账外资产、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用的顶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做到底数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不能确定价值的资产,由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市财政部门须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售、置换以及无偿调拨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长审批;原始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原始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须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分立、合并、清算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但前款第(一)(六)项规定除外。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之间或者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本级行政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按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形成报告,作为安排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务必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须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可作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对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和长期闲置国有资产,拒不接受市财政部门调剂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及《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兴财资规〔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体育网址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代表市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须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须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须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须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须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出售、置换以及无偿调拨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长审批;原始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原始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或者经市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解、裁定,必要时可报市政府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须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政府、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本级事业单位详实的动态资产数据库,并根据单位或部门定期做出的资产报告随时更新数据库,按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形成报告,作为安排财政预决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须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事业单位要明确财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每一项国有资产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变动要办理资产责任变更手续,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责任人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各单位对实际占有,应办未办产权手续的各类账外资产,包括未办移交手续但已投用的顶账资产、获得的捐赠资产等,必须及时清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或估算资产价值,登记入账,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通过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移交手续,单位财务机构凭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移交证书及造价相关资料入账。在竣工决算后30日内到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二)事业单位通过其他财政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购置资产前应先到市财政部门对增加资产进行审批,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完成采购后,以实际价值按规定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 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定价值,登记入账,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新增资产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编号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须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及时调账;单位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作为产权变动登记附件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购置的通用固定资产,应在取得原始凭证、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30天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增加资产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乌政发〔2019〕91 号《365体育网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5体育网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pdf

  政策解读:/wlht/zfxxgk52/fdzdgknr55/zcjd5499/507261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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